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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立案打官司嫌麻烦 钟女士将录音笔塞对方床底
钟女士的窃听风云
2014年10月19日 08:40

  浙江在线10月19日讯(通讯员 蓝义荣 刘奇 记者 盛伟) 几天前,钟女士丢失了价值18万元的首饰。通过监控录像查到,捡到首饰者的疑似保洁工人赵某,但对方矢口否认。而且因为这属于遗失财物,是自诉案件,警方无法采取调查。

  钟女士火了,借着和赵某谈判的机会,往赵某家的床底下偷偷塞了一支录音笔。

  价值18万元的首饰丢失

  监控中的疑似捡到者却否认

  10月9日中午,钟女士开车去办事,将一个首饰袋从包里拿出来,准备放到朋友的保险箱内。首饰袋里有3个金戒指、一根金项链,项链上有颗钻石,总价值约为18万元。

  钟女士饿了,停车去买了个面包。可她忘记了放在膝盖上的首饰袋,人从车里出来后,首饰袋也随之掉到了车外。

  两个小时后,钟女士才想起首饰没了,赶紧报警。丽水莲都公安分局万象派出所民警查看了附近的监控,最终锁定,捡到钟女士首饰的疑似为某保洁公司的工人赵某。

  但赵某一口咬定,没有捡到首饰。民警问她的家属,也没有结果。钟女士趁机表示,如果捡到者归还首饰,她就支付1万元酬金。

  保洁公司的卢经理获知后,询问了多名工人。多人反映,赵某捡到过珠宝,可她就是不承认。

  遗失物属于自诉案件

  警方无法立案调查

  钟女士原本想,就算你不承认,有监控为证,警方也一定查得出来。可她没想到,这件案子,警方不能立案调查,因为丢失首饰属于遗失物,是自诉案件。

  浙江时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津进对案件进行了剖析。丢财物的情况,在法律上分为“遗失物”和“遗忘物”两种。虽然两者情节和性质不同,但有一点相同的是,都需要财物所有人自行向法院起诉。

  吴律师说,钟女士所丢的首饰,从情节上看属于遗失物。

  可是,诉讼至法院,程序多,时间长,钟女士不耐烦等。她想到了一个办法。

  失主使计用一支录音笔

  使环卫工不攻自破

  10月14日晚上,钟女士兜里揣着一支录音笔,来到赵某的租住处。她想的是,先好好谈,不行的话,再采用极端办法。

  钟女士提出给赵某1.8万元的酬金,最后加到了4万元,只求对方归还首饰。赵某还是坚持“没有捡到”。

  钟女士压着心头火,趁赵某不备,将处于录音状态的录音笔悄悄放在了赵某家的床底下。按照她的预计,赵某夫妻俩肯定会讨论这件事,录音就能获取证据。

  第二天傍晚,钟女士以“东西落下了”为由再次来到赵某家,赵某态度依旧。钟女士当面从床下取出录音笔:“我给过你机会了。这里有你们夫妻俩的对方录音,我们就法庭上见吧!”

  到家后,钟女士才发现录音笔没电了。10月16日凌晨,她正在整理录音内容,接到了派出所打来的电话:赵某已将首饰送回所里。钟女士赶到派出所,清点一番后,发现她所丢失的首饰全部在内。

  办案民警告诉钟女士,10月15日深夜11点多,赵某拿着首饰来到派出所询问民警,交回首饰是否就没事了,随后交还了首饰。

  昨天,赵某所在的公司称,赵某拾到巨额财物后长时间藏匿未还,最后是在被动情况下才归还失主,公司根据相关制度,准备对其作出开除处理。

  律师说法

  取证方式不妥,侵犯他人隐私权

  虽然找回首饰的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但钟女士终归是幸运的。倘若赵某心理素质“强大”,依然不肯归还首饰呢?

  赵女士表示,她整理录音后发现,赵某夫妻的确讨论过捡到首饰的话题,这便是有利的证据。

  可是吴津进律师提醒,采取在他人住宅内放置录音笔取证的方式,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法律上并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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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通讯员 蓝义荣 刘奇 记者 盛伟     编辑: 金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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