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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出台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2014年11月15日 08:35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应向民间资本开放。近日,绍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从土地、税收等方面鼓励民间资本向四大类养老服务领域进军。

  民间资本可进入四大养老服务领域

  到2013年底,绍兴60岁以上的人已达90.38万人,老龄化程度超过20%,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养老服务业将成朝阳产业。根据《意见》,我市将全面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主要包括四大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大力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一般性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合理建设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满足高端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和专业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依托社区(村)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通过公建民营或合资合作的方式举办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和区域;

  鼓励和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建设。投资设立专业化养老服务中介组织,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提供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入院老年人护理等级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和服务市场。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和“公办”享受同等土地政策

  《意见》明确,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应向民间资本开放。

  土地方面,《意见》要求,各区、县(市)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以及旧城改造中优先考虑。由民间资本举办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同时,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发展为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厂房整体或部分就地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可保持用地性质不变。

  鼓励高校开设“养老”专业

  《意见》还明确,要确保投资者权益,并加大政府公助力度,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税费减免以及信贷优惠等措施。

  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元的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800元的补助,连补3年。

  《意见》还提出,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或租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网络化发展,支持跨区域联合、资源共享,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服务机构。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意见》还鼓励高职院校开设养老护理(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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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绍兴晚报     作者: 记者 钟宏娇     编辑: 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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