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标明干果质量等级信息,欧尚超市被法院一审判决对消费者周先生10倍赔偿,对此超市提出上诉。昨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2013年7月27日,周先生在北京欧尚超市购买兆泰新疆葡萄干20袋,金额合计351元;同日周先生在欧尚超市又购买阿娃提新疆和田金枣10袋,金额合计1590元。购买后周先生发现上述产品的包装上均未标明质量等级,其认为该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反映了此事。海淀分局就此事向欧尚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欧尚公司返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
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辩称,其销售不符合包装标准的食品是过失行为,周先生的人身、财产并未受损,要求赔偿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欧尚公司应当对商品的包装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而且涉案产品未标明质量等级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欧尚公司应当承担10倍赔偿金的责任。欧尚公司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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