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30日讯(记者/潘杰 通讯员/邵甜)2015年1月1日,经修订、被定义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称《环保法》)将正式施行。
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新《环保法》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且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大大增加,在强化政府责任主体的同时,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权力也相应扩大。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严格控制
浙江向地方财政开征污染排放费
据介绍,新《环保法》主要亮点就是明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完善了区域限批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特定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将该地区和单位的特定污染物排放数量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和制度。
新《环保法》四十四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同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规定排污权。
近年来,浙江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仅2013年就同比少排1.17亿吨工业废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同比下降3.95%、氨氮排放量同比下降4.26%。
12月25日的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浙江宣布2015年起在各县(市、区)将全面推行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收费制度。除开化、淳安两个试点县每吨收取3000元的污染排放费外,其余县(市、区)每吨污染排放费收取1000元。
2016年每吨将提高到2000元,2017年提高到3000元,倒逼各地推进总量减排。
排污权交易方面,浙江自2009年被列入全国排污权交易首批试点省份后,5年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累计总金额达25亿元,约占全国的62.5%。
排污权除了倒逼很多污染企业退出外,还促使很多企业取得发展的新活力。省环保厅总量处副处长王雷告诉记者,仅上半年全省就有326家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66.55亿元。
环境保护目标将纳入政绩考核
“按日计罚”或至污染企业破产
新《环保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同时,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同时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包庇、渎职、伪造、信息不公开等九项法定问责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环保法》还首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并新增了“按日计罚”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针对屡罚屡犯的违法排放企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果不改的话,我第一次罚款10万块。过了30天后我去复查,你还没改,这30天就要乘以10万,第二次罚款就要300万。”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陈云娟介绍,这一处罚条例不设上限。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在新法中也是单独成章,重点项目必须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公益诉讼也别明确为一种特殊的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民间环保组织将可以发起相关诉讼。
浙江最大的民间环保组织“绿色浙江”秘书长忻皓告诉浙江在线记者,目前正在关注并征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子,有合适的可能春节前就会发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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