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他人,不料驾驶途中乘客从车上跌落死亡,因此惹上了官司。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丰惠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善意搭乘致乘客死亡的案件,车主对死者家属作出4万元的赔偿。
老赵是上虞丰惠镇人,有一辆三轮摩托车,以打零工为生。去年6月,他接到去驿亭镇二都村摘杨梅的活,对方还让他顺便带两个人一起去基地。碍于情面,老赵答应了。
去年6月20日一大早,老赵等3人从丰惠镇出发,直奔驿亭镇二都村。谁知在途经丰惠镇孝丰村孝丰岭时,其中一位姓朱的乘客突然从车上跌落。老赵赶紧将他送进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突然间失去了亲人,老朱的家人很是悲痛。他们认为既然搭乘了老赵的车,老赵就应该保障乘车人的安全。在多次与老赵协商无果后,老朱家属将老赵告上法庭,要求老赵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各类损失37万余元。
“我之前再三拒绝让老朱搭乘,但他执意要搭,碍于情面才同意的,我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收到法院传票,老赵觉得甚是委屈。事后,老赵支付给老朱家属2000元,未再支付其他费用。
庭审前,承办法官苦口婆心地做起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原告能根据老赵的赔偿能力降低索赔数额,同时动员老赵及其亲属克服困难,想尽一切办法筹到一笔赔偿金。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4万元,其中3万元当庭履行。
法官介绍,善意搭乘摩托车出事故后,除非第三方故意或不可抗力外,驾驶人应负一定的责任。当然要求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不大合情理,假如判决让驾驶人负责赔偿所有损失,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以后就没人敢做好事了,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
车子一旦上路,驾车人便有审慎驾驶的义务,有保障乘车人人身安全的义务,这也是于法有据,不能因为是碍于情面搭载而免去法律责任。这个案例提醒市民,今后无论是要求搭乘还是允许搭乘,都不要草率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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