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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从凳子上掉落摔成骨折向公司索赔被驳回
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木工与装潢公司只是承揽关系
2015年02月02日 09:01

  这几天,现年50岁、家住湖北省来凤县的木工张某元有些沮丧,因为上虞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个教训对他来说太深刻了。

  张某元诉称,去年5月,他进入广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劳动报酬为每天220元,平时预发75%生活费。

  没想到工作不到两个月,意外发生了。那是去年7月14日,张某元在该分公司承接的一装饰工程工作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了下来,导致手骨骨折。

  该分公司派人将张某元送至上虞区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由公司方支付。后来张某元一边休息,一边自行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

  张某元觉得,自己与该分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然而,该分公司不承认与他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愿意支付部分医疗费。

  自此,张某元多次跑去该分公司、上虞区劳动仲裁部门等,踏上了漫漫维权路,但却处处碰壁。

  去年12月4日,张某元一纸诉状,将该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确认他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工伤标准赔偿相关损失。

  而该分公司称,由于当初并没有与张某元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一方面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原告在被告没有工程时,可以自行另外接木工活做,被告也不对其工作进行考勤等,可见被告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未适用于原告,原告也未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为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元的诉讼请求。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一旦发生意外能否顺利维权的关键!”昨天,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的赵锡江律师分析这起纠纷时称,忽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得不偿失。

  赵锡江认为,如果当初张某元与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该分公司按工伤标准得赔偿其10万元左右。但由于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与该分公司只是承揽关系,所以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来源: 范文忠     作者: 范文忠     编辑: 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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