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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不保险 银行卖力“忽悠”与理财产品难分清
2015年03月12日 10:17

  “我在某银行明明准备办理存款业务,但被工作人员一推荐就变成了保单。”“我的分红险,6年都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分红的信息。”……3月9日,金融投资报“3·15”消费维权立体化平台正式开启后,保险类投诉占据了“半壁江山”,多位保险消费者通过金融投资报热线,以及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对其遇到的保险消费“陷阱”予以投诉。

  在2014年这个“金融消费者保护”元年,尽管保险业在经过治理后销售误导问题有所改善,但或基于消费者理解偏差,或基于保险机构刻意隐瞒误导,围绕保险消费的纠纷仍然大量存在。为此,金融投资报特别设立3·15保险投诉曝光台,为被侵权的保险消费者提供维权平台,也希望为保险业进一步规范提供参考。

  银保卖力“忽悠”保险 理财 难分清

  “我在去年1月27日委托妹妹在某邮政储蓄点代存10万元定期存款,因急需用钱7月20日到某储蓄点柜台将定期解约,才发现原本应是定期存单竟变成以我本人名义签约的某保险公司6年期保险单。”对于这次存单“闪变”保单,成都锦江区居民刘女士倍感不满,“这笔存款如果在7月份取出,我将会损失7千元。”

  在刘女士看来,在没有任何意愿要将自己的钱存入保险公司达六年之久,并且没有与保险公司签署任何协议及手续,在本人未同意的情况下,银行、保险公司擅自变存款为投保,导致自己的存款不能取出,其责任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不过,相关保险公司却认为,其是以消费者有效证件办理的业务,而刘女士的妹妹已是成年人,其受投诉人委托实施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如刘女士不予认可,公司将追究刘女士的妹妹法律责任。

  成都市消协有关专家指出,类似事件中,保险公司存在明显过失。首先,保险公司未经投保人本人签字而是由其妹妹代签,未按合同约定回访由本人确认;其次,未按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第十八条对客户进行面访,未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的合同内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再次,虽然时间久难以查证,但不排除保险公司有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虚假宣传诱使储户购买保险的嫌疑。“不过,刘女士在其妹妹将存款购买了保险后,没有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专家表示。

  保险销售违规的问题并非个例,2014年,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纠纷、销售违规两方面。其中,涉及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2.4万余个,占投诉事项总量的80.37%。

  夸大高利被误导分红险是重灾区

  来自四川的李小姐也对某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一款分红型保险进行了投诉,她表示,五年前,其在业务员“比银行存钱利息高,年年有分红,2至3年后退保不会有损失。”的保证下办理了该分红型保险,每年交费11400元,要连续交费20年,43年后拿到全部回报。但连续缴费数年后,日前去办理退保的李小姐才惊愕的发现,柜台结算只剩不到本钱的三分之一,3万元余元不见踪影。“当时该保险公司向我展示了一份《红利演示表》,上面预示的每年分红是5000,同时按照保单合同,公司每年要给我寄送分红方案,但6年了,我没有收到公司任何有关分红的信息,直到我退保时予以质问,才得知6年的分红总共是1000多元。”李小姐指出,此外,关于中途退保的问题,保险单上也说得非常模糊,仅标示“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正常的理解会是交了6年的保险费,就应该拿到6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之和,结果退保时却只退了第五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15000余元。”因此,李小姐认为,该保单存在误导销售的状况。

  事实上,李小姐的遭遇颇具代表性。一直以来,分红险都是保险投诉的重灾区。记者梳理发现,2014年,保监会共接到分红险投诉8470件,占比28.30%,占据首位。而人身险涉嫌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中,各类销售违规4994个,占违法违规投诉总量的97.98%,其中涉嫌欺诈误导4442个,主要表现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混淆保险与银行理财、储蓄概念,隐瞒免责条款、退保损失、利益不确定性、合同犹豫期等,误导险种主要就集中在分红险,涉及渠道主要为银邮渠道和个险渠道。

来源: 作者:吉雪娇     作者:     编辑: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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