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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停车场先明确“公益性”
2015年04月07日 09:57
 

  收费与不收费,的确是一个问题,特别对于公益单位的停车场来说。绍兴镜湖新区新建的图书馆停车收费引来各方热议,赞成者反对者皆有之,问题的症结还在于如何界定“公益性”。

  图书馆停车场的首要功能自然是便民,方便市民的阅读、学习和工作,当然需要体现“公益性”。具体地说,公益性的停车场应该停车免费,或者少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果只有15分钟的停车时间,借本书的时间都不够,显然不能体现便民,其目的还在于盈利,的确和“公益性”的要求不相符合。

  另外一种不便民的情况就是,停车场因为免费,引来大量“蹭停族”。这种情况在各大城市普遍存在。“假读者”鸠占鹊巢,占了别人的路,最终让“真读者”无路可走,甚至连相关工作车辆也“无地彷徨”。

  因此,所谓的“公益性”绝不是原始共产主义,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恰当的收费或免费政策。譬如上海图书馆位于市中心淮海路上,不可能有大量的停车位,因此收取较为低廉的停车费实属应当。而新建的浦东图书馆地处郊区,有大量停车空间,免费对市民开放也顺理成章。两者都体现了公益性。其他不少大城市的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往往采取“限时免费”政策,在必要的时间内免费,超出一定时间则开始收费。这也是目前新绍兴图书馆采取的政策,至于45分钟是否足够,需要根据市民阅读情况再行判断,再行调整。

  相关部门首先要明确定位哪些是公益性的,哪些是经营性的,不能都是“提款机”。确定为应该回归公益性停车场的,则改革收费方式,不收费或按管理成本低收费,并对管理企业予以资金专项扶持或税收优惠;确定为经营性停车场的,则按成本加合理利润收费。譬如北京市的新停车办法就具体规定“驻车换乘停车场和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居住、就医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原则建设与管理。

  在制度设计上监管很重要,停车收费可以承包给企业,但政府要注意监管。目前一些地方之所以群众意见较大是因为政府在发包,公司在承包,许多情况下经营监管不分,不能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改革的方向是发包、监管和经营三者相互制衡,其间的利益纽带必须斩断,而且收费及其流向要透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编者按:本报评论版焦点栏目日前刊发了《“效益”打了“公益”一巴掌》的主题评论,群众评论员就镜湖新区新图书馆停车收费措施产生社会争议事件,表达了各自的观点。由于公益性场所停车收费在各地做法不一,现象较为普遍,评论刊发后也引起了相关专家的关注,多位专家投书本报评论部表达看法。今天我们刊发一则上海师范大学传播学专家付瑞生先生的文章,从另一个侧面阐明了类似事件的破解之道,供大家借鉴。

来源: 绍兴日报     作者: 记者 付瑞生     编辑: 王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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