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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官司两次“过堂” 原告被告“角色转换”
2015年04月24日 08:36

  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昨天柯桥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轻纺城一经营户之前被诉侵犯花型著作权,这次反过来状告对方欺诈,法院经审理认定对方恶意诉讼成立。这是我省首例被法院认定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

  魏某是轻纺城经营户。去年4月,魏某被谢某起诉,称她生产、销售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大象之旅》印花布。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魏某支付谢某1.2万元,谢某撤诉。事情本来算告一段落。去年末的一起诉讼,让魏某感觉上了当。

  去年11月,谢某如法炮制又起诉了另两家经营户,同样声称他们生产、销售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大象之旅》印花布。两位经营户却举证称,涉诉花型在谢某登记前已在简单网、衣联网上流行,谢某不是该花型的著作权人,谢某后来撤诉。

  魏某上网一查,发现同样的花型果然早已流行,比谢某的作品登记时间早半年多。魏某还了解到,谢某在她之前已打四场官司,被起诉的都是使用了与《大象之旅》相同印花布的经营户。

  魏某今年1月底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之前的调解协议,由谢某退还她支付的1.2万元赔偿金,承担她为履行协议销毁面料的损失8000元。

  不过,谢某持有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他坚称《大象之旅》是自己创作,若涉案花型版权不是他的,魏某不需要向他赔偿。

  难道登记了就一定是著作权人?

  审理中法官作出结论:谢某虽持有登记证书,但魏某提供了相反证据,这一花型与之前网上流行的花型图案一致。所以,仅凭作品登记证无法证明谢某享有著作权。另外,从网上流行的同样花型早于谢某创作、登记时间看,可认定谢某并非《大象之旅》的真正著作权人。

  4月21日,柯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明知自己不是著作权人,仍提起诉讼给魏某造成经济损失,属于恶意诉讼,因此判决谢某退还魏某1.2万元赔偿金,同时赔偿魏某经济损失8000元。

  据悉,这是我省第一起法院判决认定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

来源: 天天商报     作者: 记者 裴金红     编辑: 王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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