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市民赵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于去年4月份购车后选择了太平洋(行情601099,咨询)车险,原本是今年4月21日车险到期,在车险到期前2天,因车门凹陷,他去报险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车险理赔以结案时间为准”为由,称车险理赔次数将累计到第二年,否者拒绝理赔。对此,赵先生认为“这是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
三亚车主:续保后车险理赔遇“尴尬”
赵先生告诉记者,去年4月份,他购买了一辆轿车,经朋友介绍,购车后直接在4S店选择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车险,由于是新车,第一年办理了全险,共6700余元,保期是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
赵先生说,他平日开车都较为小心,全年仅出了一次险,按照保险的“理赔次数直接影响保费变动”的规定,他也算是“优质顾客”。4月18日,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提醒下,赵先生签订了续保协议,并缴纳了4400余元的折后保费,保期是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
赵先生说,4月19日,他发现左车门有处凹痕,维修费用预计2000元左右,于是紧急报了车险,但4S店的业务员表示“这次出险次数将累计到第二年度”,这让他很是不解,细问之下得知,因他已经续保,所以出险都将累计到下一年。
“第一年保期还没到,按照合同就应该给我理赔,怎么要累计到下一年呢?这不是"霸王条款"吗?万一我不在该公司续保,又该怎么算?”赵先生说,之后他联系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但得到的答复却是“这是公司规定”。
保险公司:理赔记录确定以结案时间为准
4月23日,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三亚地区的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不知情,需向4S店了解情况。随后,记者再次拨通对方电话,该负责人表示:“这是公司规定,不是我一个人说的,要了解需要找总部。”
昨日,记者联系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陈姓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他已经向三亚方面了解了事情原由,工作人员向车主表达的意思有误,这并非公司规定,而是行业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理赔记录的确定是以结案时间为准,车主出险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根据案子的复杂程度,一般的案子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几天后就能结案;如果资料不全,或是比较复杂甚至涉及人员伤亡的案子,结案时间可能长达1个月,甚至数月。如果说去年的案子拖到今年才结案,那就只能算今年的理赔次数,赵先生的情况也一样,各项手续下来也得三五天,的确是累计到第二年的理赔次数了。
保监局:车主已续保并享受了折扣优惠
对于赵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24日联系到了海南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根据《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车辆保险费的浮动与历年赔款记录息息相关,赵先生于4月18日已经续保,并享受了出险一次的折扣优惠,再出险就不能计入第一年度。此外,理赔记录的确定都是以结案时间为准,4月19日出险,理赔时间要三五天,自然就进入到下一年度的保险记录。
业内人士提醒,车主购买保险及续保时要询问清楚,享受优惠的同时是否有限制条件,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相关情况。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做法属于“违约行为”
对于保监局的回应,赵先生认为并不合理。他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记录的确定都是以结案时间为准”这一条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对此,三亚云帆律师事务所的陈波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该保险公司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合理定理赔,如果说“车辆保险费的浮动与历年赔款记录息息相关”,那么,车主在续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做相关的解释,这是保险公司的问题,而不是车主的问题。他建议车主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了,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走诉讼程序。
凡注有"浙江在线绍兴"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绍兴"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绍兴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绍兴",并保留"浙江在线绍兴"的电头。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7号 短消息代码证:浙号[2006]00072-B011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之处,请联系管理员。凡标为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载或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