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的一名家长带着年仅3岁的孩子逛商场时,孩子攀扶柜台不慎受伤。柜台、商场要承担责任吗?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柜台、商场和家长均有过错,判令柜台和商城分别赔偿孩子损失的50%和20%,其余30%损失由孩子家长自行承担。
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23日,3岁的小铭(化名)随着父母来到上虞城北一家商场购物。在电子产品柜台前,小铭的父母停下来挑选手机。其间,小铭自行在柜台周边跑动玩耍。当小铭双手攀扶角柜外侧立面与顶面边沿时,角柜突然倒向小铭,小铭躲闪不及被角柜砸中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小铭右第3跖骨骨折。由于该电子产品柜台是商场对外出租的商铺,于是,小铭父母将租赁柜台的公司和商场都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下。小铭的家长认为,柜台没有采取固定和其他安全措施,在孩子触碰该柜台时,柜台突然倒塌致小铭受伤。商场未事先告知柜台存在安全隐患,在孩子触碰柜台时亦未作警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租赁柜台的公司和商场却表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柜台之间有电线连接并用玻璃胶固定,底部有铁脚支撑,且在孩子跟随父母进场时,柜台工作人员已经口头提醒家长仔细照看,是小铭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租赁柜台的公司作为涉案商铺的直接经营者和管理者,明知其设置于核心位置的角柜较轻,且由3只铁质脚座支撑距离地面约3至4cm而非直接与地面接触,结构稳定性较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显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商场疏于对租用其场地的商铺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孩子的监护人明知孩子年仅3岁,对危险缺乏必要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在公共场所本当倍加小心看护,却放任孩子自行来回跑动玩耍,监护义务履行不当。”办案法官提醒说,家长们带孩子逛商场时,一定要顾好身边的孩子,因为孩子缺少应有危险判断能力,有可能出现意外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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