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人何女士从诸暨市人民法院拿到了9.3万元赔偿款,她心里总算得到了一些安慰。去年3月,她丈夫李某在使用货梯运送货物时,竟然离奇死于一部没有门的货梯内。由于死亡原因不明,何女士四处索赔未果,只能一纸诉状将货梯所有人方某告上法庭。
48岁的李某在诸暨一家服装厂做装卸工,去年3月31日晚上,李某等同事受公司指派,到另一家服装加工厂提货。当晚8点多,李某等人开始搬运货物,由于货物在四楼,他们要通过一部货梯来运送。这部货梯没有门,不过外面有一米左右高的不锈钢护栏,货梯内部没有按钮,因此货梯只能装货不能坐人。这一点,李某等人也熟知,以前他们也运送过。
前两批货物运送十分顺利,可李某回到四楼去装运第三批货时,却迟迟没有下来。在楼下接应的同事只听到货梯落地的声音。后来到货梯口查看,发现李某卡在底层井道内,人已失去了知觉,于是立即拨打120。当晚,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李某为意外死亡,李某的家属也未要求对李某尸体进行解剖。然而,对于李某为何会被货梯卡住,由于当时没有目击者,这个谜很难再解开。可李某的妻子何女士不服,认为其丈夫的死与这个连门也没有的货梯存在关系,于是将货梯的所有人方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庭上,方先生辩称,货梯是租给服装厂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责任也应由服装厂承担,再说李某的死亡有可能是操作不当所致,因此他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货梯是2002年方某私自安装的,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方某也未尽到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及告知义务,而李某所受外伤伤痕的形状、位置与电梯压制产生的作用力相吻合,两者理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方某作为涉案电梯设备的所有人,即使已将设备出租给他人,也不能免除相应的瑕疵担保义务和管理责任。法院还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进入电梯井会产生的重大危险,其未对该危险加以必要注意,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自身存在主要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方某就李某的死亡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再赔偿李某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赔偿9.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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