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3岁、在绍兴一家企业打工的四川籍男子宴某康,赴同事陈某标家宴,本来是件喜庆事,孰料家宴中饮酒过量,还带另一名同事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撞上了桥栏杆,酿成一死一伤的惨剧。宴某康的妻子虞某英等家属一纸状书,将当晚一起喝酒的陈某标、马某和梁某等4名同桌喝酒者告上了法庭,索赔14万余元。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前调解,4名同桌喝酒者赔偿死者5万元。
昨天,被告的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的赵锡江律师解读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据了解,宴某康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妻子虞某英温柔体贴,儿子小宴已17岁了。不曾想到,一次同事间的家宴让这个家庭幸福不再。
今年5月17日晚上,家住越城区的陈某标为了感谢同事抢修设备故障,受到公司表扬,邀请宴某康等同事到家里聚会,参加聚会的共有6人。除了宴某康,还有上虞区的马某、重庆籍男子梁某等同事,另有2人是陈某标的朋友。
当晚,陈某标买来4瓶白酒招待客人。席间,宴某康等6人把4瓶白酒喝了个“底朝天”。酒后,宴某康骑上摩托车,还在后座带着另一名同事回公司宿舍。不曾料到,在途中发生了悲剧。由于饮酒过量,车速又快,宴某康驾驶的摩托车在沈江大桥撞上了桥梁的栏杆,酿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宴某康当场死亡,后座的同事受伤。
此后,宴某康的妻子虞某英和儿子小宴等一纸状书,将当晚同桌喝酒的陈某标4名男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宴某康死亡的经济损失14万余元。
虞某英认为,陈某标等被告,在明知宴某康骑摩托车的前提下,没有有效劝阻其饮酒;酒后也没有护送其回家和通知家人,放任其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月3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生命权纠纷一案,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陈某标等被告认为,同桌喝酒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一方面宴某康死亡并非喝酒过量而死,而是因为酒后发生了意外交通事故;另一方面席间同事间没有出现灌酒现象,宴某康酒后并未提出身体不适。加上他们曾劝宴某康不要酒后驾车,而他自认为没事驾车离开。
法官认为,死者宴某康明知酒精的危害性而不控制酒量,对酒后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陈某标等未劝阻死者酒后驾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8月初,经过法官调解,最终达成共识,陈某标等4人赔偿死者经济损失5万元,每人承担12500元。
眼下,因为赴宴酒后驾车导致的意外事件频频发生,究竟同桌一起喝酒的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赵锡江律师认为,有4种情况同桌喝酒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导致诱发疾病等;三是没有将醉酒者送回家;四是酒后驾车未阻止导致事故发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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