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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不注意”致人死亡 赔偿129万再判有期徒刑
2015年08月29日 08:42

  小车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司机余某开门下车时与正好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车司机担全责。昨天下午,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余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余某当庭表示服判。

  5月30日,30多岁的余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6××RZ的小型轿车由杭州驶往上虞,车辆行驶至人民西路上虞第三医院门口路段时,余某将车临时停于非机动车道上。随后在开启驾驶室车门时,车门与郑女士驾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余某当庭回忆说,当时天气闷热,还下着雨,视线并不太好。打开车门前,自己好像还看了一眼后视镜,可能是当时后视镜有些模糊,他觉得车后没人,就打开了驾驶室门。这时,一辆电动自行车从车后驶来,骑车人一头撞上车门。

  “就几秒钟,悲剧发生了。”余某立即下车,扶起受伤的女子询问伤情,考虑到救护车过来还需要时间,余某便打车将伤者郑某送往医院救治,余某的妻子也当即报警。

  10多天后,受伤的郑女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还造成两车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余某在非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事故,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较为特殊,系“开门不慎”所致。司机开门之前应该观察后视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能做到,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而且,司机将车辆临时停在非机动车道上,本身就已违法。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司机、乘客都有这样的习惯,就是停车后根本不观察后方情况,便随意打开车门,其实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会导致后方车辆或者行人来不及反应直接撞上车门,轻则受伤,重则死亡。

  法庭认为,事故发生后,余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7月2日,余某与被害人郑女士家属经法院民事调解达成协议,由余某赔偿被害人郑女士家属人民币129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法官说,由于余某投保时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了最高额100万元,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这次赔付了129万元中的109万元。

  但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     作者:     编辑: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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