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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弄丢包裹价值两万 快递公司说最多只赔1000元
2015年12月30日 15:38

  这些天,市民彭女士很郁闷,她通过快递公司从绍兴寄出的包裹莫名其妙地在湖南中转站丢失了,价值近2万元的货物不翼而飞。然而几经交涉,快递公司竟然只肯赔付1000元,这让她极不满意。

  据了解,11月14日,彭女士让袍江的天天快递帮她寄一个包裹至湖南,快递工作人员上门取货时,她支付了200元快递费。然而几天过去了,湖南的朋友一直没收到她寄出的包裹。于是,彭女士到快递公司查询,工作人员查找后发现,她的包在湖南中转站丢失了,但他们迟迟找不到具体的原因和线索。事情一度搁置下来,彭女士向快递公司索赔,双方几经沟通,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1000元。“我的包裹里有衣服、化妆品、面膜等,价值近2万元。”彭女士说,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时没提醒她保价,如果当时给她提醒的话,她愿意保价,现在包裹丢了,快递公司有责任向她作出赔偿。

  记者联系了当时为彭女士上门服务的快递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单子上有保价的相关提醒和说明,彭女士没仔细看,而且一般的客户都不会选择保价。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天天快递总部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称此案他们会转发至相关科室,进一步核实处理。

  为此,记者咨询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震亮。洪震亮介绍,我国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邮政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邮件丢失的损害赔偿规则,该条第一、二款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资费的三倍。结合本案,应当先看一下快递单的背面是否印着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是否有损害赔偿的约定;再看一下快递单的正面是否有提醒寄件人保价的明确告知,该告知是否用黑体字加浓加黑,是否足以引起普通人的注意,如果没有,说明快递公司就保价的明确告知是有瑕疵的。但如果要突破47条第一、二款规定,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需要寄件人就自己的投寄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款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由寄件人承担不利后果。

  柯桥区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提醒说,消费者在投递贵重物品时勿因小失大,一定要对物品进行保价。消费者在选择快递公司时,要尽量注意选择诚信度高、售后服务好的正规公司。委托快递时,务必详实填写快递单,并具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重要内容。必要时(寄贵重物品时)拍下整个包装过程、运单详情的视频,确保物品丢失时能证明是“贵重物品”,以免出现货损求偿时,缺乏相应的依据。如果价值超过10万元的物品不应使用快递,如不能亲自送货,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押运公司。

来源: 绍兴网-天天商报     作者:     编辑: 王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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