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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收购保护动物!新昌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9-12-10 09:36:54 来源:浙江在线 孙良 通讯员 银秋华 俞珂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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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新昌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何某、俞某非法猎捕、收购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获判。

  去年6、7月份,何某驾车至新昌县沃洲湖周边,设置捕鸟网、播放画眉叫声录音,猎捕野生画眉8只,将其中4只驯养在其租住的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一租房内,另外4只则以220元价格出售给俞某,后因俞某驯养不当,致使4只画眉死亡并被其丢弃。经生物技术论证认定,何某在租房内驯养的4只野生动物为雀形目画眉科画眉,系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新昌县检察院认为,何某、俞某非法猎捕、收购省级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致使动物死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画眉基准价值每只人民币1000元,故认定二人应依法赔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人民币4000元。

  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新昌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全部支持新昌县检察院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何某、俞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0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新昌县级以上媒体就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何某饲养的画眉在经过鉴定后被放飞,回到山林之中。

        检察官提醒: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的野生画眉属于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是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君子爱鸟,养之有道,切勿自行捕捉野生动物。本案提起的侵权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对全社会有所警示,建设人人维护自然,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远景

标签: 编辑: 阮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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