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与物管“分家”后,小区原先的物业用房出租及小区泊车收益究竟应该归谁?近日,临平百合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状告杭州金桥物业管理公司一案在余杭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金桥物业公布小区泊车费收入状况,并将2005年1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临平百合苑公寓物业用房的出租所得7万元及泊车费收入移交其管理。
2005年10月31日,百合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金桥物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于今年4月30日解除合同。当日,双方对相关物品、财产等进行了移交,但就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上出现分歧。
金桥物业认为,在入驻小区的过程中,每月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十分微薄,仅有每月每平方米0.3元,其物业费收入只能维持支付人员全年工资,而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卫生费、办公管理费、服装折旧、税金等费用全部依靠物业用房出租、泊位费收入予以补充。
百合苑业委会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金桥物业应当公布其收益状况,并且在退出百合苑的物业管理时,将该部分收益返还全体业主。据悉,按照我国民事案件处理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定。百合苑业委会要求金桥物业依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将收益补充作业主管理专项基金的不足。
对此,金桥物业却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在2005年10月31日签订的,所以《物权法》并不适用。当时,可以依据的法律是《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及《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其明确物业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其收益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含小区泊车费)。
到底这公共收益应当归谁?《物权法》是否适用于本案?当日,庭审就这两个问题尚未作出判断。本案将作进一步审理。
(责编: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