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超30%股东增持不超过2%的豁免申请拟由事先改为事后
证监会拟简化程序,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将持股30%以上比例的股东自由增持的豁免申请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一位权威人士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举将减少增持的麻烦,简易化审批环节。
证监会昨日公开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作出两方面调整。
第一,对根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随着市场深度下跌,有些上市公司及股东认为估值被严重低估,并提出回购或增持。丽珠集团在6月提出以高于二级市场股价29%的溢价回购1000万股B股。而上述政策的修改将为更多控股股东选择回购、增持行为增加灵活性,同时保持对一般收购行为的监管。
“以前的情况是,如果持股超30%的股东继续自由增持,那么必须先报国资委、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然后再发布增持公告,说明价格范围、增持日期等。”上述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的政策将简易化审批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