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对于证据获取的手段,法律有一些规定,如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司法机构在获取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律等等。在内幕交易领域,对于某些数额较大的交易,可采取一些特别的获取证据的手段。而一般来说,公诉机关才有这个权力,证券监管机关能不能有这个权力,是有争议的。但为了有利于证据的获取,《证券法》修改的时候,赋予了证监会司法权,这一度有很大争议。但是,美国安然公司破产之后,美国证监会的权力也慢慢变大,有了一定的司法权,加强了监管。实践表明,某种程度上,给了它一些获取证据的特殊手段,有利于其执法。
他指出,现在证监会成立了稽核大队,就是专门针对证券交易中有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获取证据时也要注意保护公民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同时,李曙光也提出了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他认为,诸如内幕交易这样的经济犯罪,用经济手段处罚即可,可采用美国的辩诉交易方式解决。
李曙光认为,有两点需要解释。一是承认侵害他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刑事上的责任;二是现代刑法理论的发展提出,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罚不一定是刑罚,可以有多种方式。其中,经过多年实践的,就是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是根据违法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度以及犯罪的目的,采取的一种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要把“吃进去”的“吐出来”。第二,经济犯罪后面隐含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处罚时,不但不允许获得最高的绝对利润,还要求付出更多,把已有的也拿出来,这是反其道而行之。第三,减少未来的社会危害性。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如果判了刑责,还要增加警察、监狱、大量的设施来供养罪犯。与其这样,不如采取经济刑罚,让经济犯罪的预期不能达到。
他提出,经济刑罚可以给罪犯提供在社会上正常做人的机会,虽然权利还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经济犯罪不是以侵害别人的身心为目的,而是以攫取利润为目的,可以对应解决这一问题。辩诉交易在现代刑法里,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特别在英美法学中发展迅速。中国还没认识到这个问题。
但是,他也指出,辩诉交易也有一些必须的前提,首先就是必须有现金,并且家庭财产透明。承诺未来付给多少钱是没有用的,必须用现金。
《财经》记者姜海燕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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