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我国将对汽车消费税征收比例进行调整。具体为:排气量1.0升以下(含1.0升)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排气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4.0升以上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汽车消费税总表:
调整之后,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排气量3.0升以上的乘用车,这些车型大部分是依靠进口。据海关总署的统计数字显示,上半年进口的9万辆乘用车中,大多数为3.0升排量以上车型。因此,像奥迪、宝马、大众、保时捷、奔驰、沃尔沃、雷克萨斯等大排量进口品牌车型,都将面临高额的税费,而随之带来终端销售价格的提高也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