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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未按时交房款被判不违约
  业主李明(化名)与开发商签合同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一栋价格3200万元的别墅时,银行贷款政策发生变化,首付比例提高。李明未能按期办妥贷款以付房款,开发商将他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并索要近百万元的违约金。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但对其索要违约金的诉求予以驳回。

  去年8月,身为某集团董事长的李明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东郊农场附近的别墅。不久后,他与开发商再次签订购房合同,贷款购买同小区的另一套价值3200万元的别墅。

  然而去年12月,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个人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的首付比例提高至50%。李明因暂时无力支付1600万元的首付款,银行没有为他办理按揭贷款。为此,李明未能在约定时限内支付房款,依照合同内容他应选择一次性付清全款或者办理退房。

  直到今年1月,李明支付了房款、印花税等共计1280万元,但仍不足别墅全款的50%。开发商为此不满,将他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违约金96万元。

  庭审时李明说,他未能在与开发商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按揭贷款进行交易,是国家贷款政策变化导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是他主观决定的,因此不应该算违约。

  法院认为,李明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国家贷款政策确有变化,这是导致他未能办完手续的原因,不是他违约,故法院对开发商提出索要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按照购房合同,李明应当在随后一次性付清全款或者退房,否则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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