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幢楼房的排污、消防等管道串过房间,电梯井门也设在房间里,开发商对这样的房子按全额商品房价格出售。而待商品房造了一半,用户却蒙在鼓里。
近日,舟山市岱山县读者高先生向《市场导报》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手“3.15”线索征集令维权组发来投诉信称,他花55万余元购买的岱山“城市阳光公寓”商品房,开发商以设备间充商品房卖,而公摊面积费用照样按实承担。
公共部位当商品房卖
据高先生介绍,2007年7月11日,他与舟山市鼎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鼎业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购买位于岱山16层高的“城市阳光公寓”1楼109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26.4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5.33平方米,层高为5.5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16平方米,商品房和公摊面积均按每平方米售价2.08万元,总购房款55万余元。按照合同约定,他首付总购房款40%(计22.04万元),商品房建到6层时再付40%,商品房结构封顶时再付15%。
“2008年7月,整幢商品房造到一半,‘鼎业房产’催缴购房款,我才发现自己买的商品房竟成了设备间。”高先生说,按合同约定续缴购房款不错,但他在缴款前先跑到自己买的商品房里一看,才发现整幢商品房污水、消防等管道全部进了自己买的商品房内,造成商品房实际使用空间大大缩水;在商品房内后墙,“鼎业房产”又开了两个电梯井门,造成这堵墙也不能正常使用了。
发现问题后,高先生拒绝续缴购房款,并要求“鼎业房产”将电梯井门及整幢商品房的污水、消防等管道改变走向,“鼎业房产”售楼处人员却告诉他,在原合同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已经作了明确,即“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后面的电梯井门不能封牢,如需要修理时,允许维修人员进入修理。”也就是说,当时签订购房合同时,他应该知道自己买的商品房内有电梯井门。
高先生在无奈之时,发现原合同附件二《说明》中,整幢商品房的污水、消防等管道全部通过他买的商品房内没有约定,《说明》中却写有“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楼体内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为本幢服务的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高先生依据《说明》,希望“鼎业房产”给出“为什么属于公用部位的管道井在我的房子里面,而既要自己全额支付25.33平方米商品房购房款,又要支付1.16平方米公摊面积费用”的说法,但“鼎业房产”直到整幢商品房封顶,依旧不予理会,况且其他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每平方米2.05万元,他却是每平方米2.08万元,比别人每平方米多付300元,买到的竟是设备间充当商品房。
“他不喜欢可以退房”
接到高先生的投诉,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作了调查。导报记者追问,同样是商品房,高先生买的还是有管道、电梯井门的商品房,为什么却比别人每平方米多付300元?“鼎业房产”售楼处何小姐解释,“我们给别人2.05万元/平方米,是因为别人跟我们老板关系好,所以比高先生便宜,就算我们老板送给别人也是可以的,跟高先生不能作对比。”何小姐说,其实“城市阳光公寓”楼盘1楼商品房有两个售价,一个是小点的就是高先生买的那种每平方米2.16万元,大的每平方米1.96万元,就是考虑高先生房间里有电梯井门,在售价上已经给他便宜了,他不喜欢可以退房。
“鼎业房产”售楼处张经理也向导报记者介绍,“高先生当时买商品房是托了关系的,买之前我们都已经跟他说了这个房子的水管和井门的问题。”导报记者问有否在合同中作约定?张经理称,“我跟他说过了,他眼睛也是亲眼看到了,都答应了的事情,不是说合同上没有说明过,就代表我们之间就没有说过了,我们都叫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检查过了,这些事情很复杂,不是一会能说清楚的,好了,再见。”张经理随即挂断了电话。
导报记者又与岱山县房地产管理处取得联系。该处开发物业管理科王科长说,整幢商品房在规划设计施工前,开发商应该知道管道、电梯井门等所在位置,在商品房交易前,开发商应该向用户告知清楚,而电梯井门和管道就是用户同意设在商品房内,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对于维修、抢险等也存在售后不和谐问题。
王科长特别请导报转告高先生,直接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他们会介入调查并作出妥善处理。
对此,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国忠律师认为,按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既然签订了购房合同,买卖双方应该严格按合同条款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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