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观点
众说纷纭
●商家:不设“最低消费”,难收回成本;专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最低消费”到底该不该收?商家和专家各执一词。
商家认为,一个包房投入上百万,如不设“最低消费”,很难收回成本。
当被问及“最低消费”违反中央的政策精神,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什么还要坚持设“最低消费”的问题时,商家的态度很复杂:一方面,商家大多表示不大清楚最近的政策,同时还颇有底气地宣称绝大多数餐馆包房都设有“最低消费”,又不是独我一家;另一方面,商家也大吐苦水,说包房菜品和服务质量都更好,投入更多,设置“最低消费”理所应当。
北京紫云轩茶事餐馆人员在接受电话咨询时说:“我们整个餐馆只有一间包房,装潢极好,环境极佳,不仅能吃上大厨研制的‘创意菜’,还能享受到多个服务员的服务,‘最低消费’5000元实在不算亏。”
北京梅府家宴的说法则是,餐馆的厨师都是高薪聘请,服务员也是清一色经过培训的,一个包房的投入就过百万。如果没有“最低消费”,餐馆恐怕就难以继续经营下去了。
消费场所的“最低消费”到底合不合理、违不违法,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的观点很明确,“即便餐馆在店堂告示,明示消费者有关‘最低消费’的信息,这种行为也违犯了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违背商业伦理。‘最低消费’条款属于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的‘霸王条款’(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是无效合同条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刘俊海看来,“最低消费”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吃多少饭,交多少钱,天经地义。但是,按照最低消费条款,即使消费者吃不了最低消费金额的饭,也要缴纳最低消费金额,这属于掠夺消费者财富的行为。同时,这与党中央倡导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政策更是背道而驰。
专门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将“最低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经营者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在收费时却按“最低消费”标准强制收取,这属于不公平交易;为满足“最低消费”金额,强制要求消费者增加本不需要的消费,这属于强制交易。另一方面,虽然经营者告知了消费者有“最低消费”,但是“最低消费”价格奇高,让消费者望而却步,这如同出租车拒载,同样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姚海放则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
如果只是部分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条款,消费者有选择其他餐饮企业进行消费的自由,这种情形不会损害企业间的竞争,也不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如果“最低消费”条款成为餐饮行业的普遍做法,这就直接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进一步,如果设定“最低消费”成为餐饮行业的行业标准,就不仅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损害,更有可能存在行业协会垄断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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