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9月,王某到某大型超市里购物。和王某一起去的还有郭某,郭某在旁见证了王某摔伤的全过程。
购物过程中,王某在走到蔬菜购买区时,由于地面上有积水导致王某滑倒并摔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直到2009年10月出院。住院给王某带来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后来,因王某和超市方协商未果,王某将超市告上了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伤”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作为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环境。具体到本案中,经营者应当及时清除地面上的积水,同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有提示作用的警示牌,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作为消费者,也有注意自身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消费者在消费时,对消费场所的地面是否湿滑,应当有所预见并且谨慎行走。因此,原告对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到该超市购物时,在生鲜和蔬菜的通道上摔倒受伤,这一事实清楚。超市方作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其应尽义务。王某认为,其摔倒是由于地面有积水没有及时清理干净、且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提醒标志所致。因此,法院认定,超市方在经营场地未能完善符合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要求,存在疏于防范的过错,而该过错对于王某的受伤而言是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成年消费者,对生鲜和蔬菜区域内地面容易潮湿而湿滑应有一定的预见,应谨慎小心行走,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摔倒因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而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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