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频道|消费3.15
即时新闻: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该担责的要依法追责   05-05 09:15  受“血燕事件”影响 马来西亚燕窝售价跌六成   05-04 16:10  普洱茶再遭爆炒 疑现民间资本炒作   05-04 16:10  出入境携现金需适量 人民币现钞不得超2万元   05-04 16:10 
  您当前的位置 :绍兴频道 > 消费 > 消费维权 正文
消费者在超市内滑倒 超市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吗?
sx.zjol.com.cn  2013年05月06日  绍兴频道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王某到某大型超市里购物。和王某一起去的还有郭某,郭某在旁见证了王某摔伤的全过程。

  购物过程中,王某在走到蔬菜购买区时,由于地面上有积水导致王某滑倒并摔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直到2009年10月出院。住院给王某带来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后来,因王某和超市方协商未果,王某将超市告上了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伤”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作为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环境。具体到本案中,经营者应当及时清除地面上的积水,同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有提示作用的警示牌,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作为消费者,也有注意自身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消费者在消费时,对消费场所的地面是否湿滑,应当有所预见并且谨慎行走。因此,原告对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到该超市购物时,在生鲜和蔬菜的通道上摔倒受伤,这一事实清楚。超市方作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其应尽义务。王某认为,其摔倒是由于地面有积水没有及时清理干净、且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提醒标志所致。因此,法院认定,超市方在经营场地未能完善符合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要求,存在疏于防范的过错,而该过错对于王某的受伤而言是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成年消费者,对生鲜和蔬菜区域内地面容易潮湿而湿滑应有一定的预见,应谨慎小心行走,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摔倒因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而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6K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 筱应
  热点追踪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该担责...
·制售地沟油将严惩 按销售...
·古越龙山拟回购原酒价格...
·一场“反季热卖”的背后...
·洋奶粉进口门槛提高,要...
·食用油"救市"降价两成近...
·行情明显下挫奢侈品扩张...
·洋奶粉新规昨起实施 销售...
·  
·“绍兴大妈”买金毫不含...
  消费曝光
·普洱茶再遭爆炒 疑现民间...
·品牌早餐奶变质成豆花状 ...
·网购小家电问题多 “德尔...
·高露洁等6款牙膏测出漂白...
·车载GPS装置辐射超标 部...
·死猪催生净水生意
·网友投诉"周大福"饰品生...
·食堂竟设"保底消费":用餐...
·三星Galaxy S4陷发热门 ...
·汉森制药反驳槟榔致癌 称...
 
 
绍 兴
便 民
电 话
公积金 85083121    公共自行车 88061919    水费查询 85117474    电费查询95598     航班查询 118、114     火车时刻查询 12306    便民中心 88604901
天气预报 96121    长途客车线路 88022222    社保金 85135303    绍兴公交 88011114     第一医院 88229800    第二医院 88055039    妇保院 89109910
想让你的电话显示在这里吗?请拨打热线:0575-88666050
友 情
链 接
浙江在线·嘉兴频道 浙江在线·丽水频道 浙江在线·海盐频道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儿歌视频大全 旅游网 化妆品团购 电视剧 妇科医院 健康网
调研报告 紫雨阁 求医问药 减肥药 孕妇网 b2b 天下影院 减肥药 皮肤病医院 led显示屏 宁波整形医院 最新电影 足球比分 绍兴富邦美凯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7号

网站简介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网站制作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