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家住澄潭镇的梁女士意外发现,自己在上初二的儿子竟然拥有了一部手机,经询问,原来儿子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了家里1500多元钱,先后购买了一只价值599元和一只价值999元的手机。梁女士生气之余,立刻带着儿子到出售手机的商店退货。她认为儿子还是未成年人,并不具备独立购买高价物品的判断力,商家不该为儿子“开绿灯”,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以出售的手机无质量问题并且王女士的儿子人高马大,根本看不出是个初中生为由,拒绝退货。双方协商不下,梁女士只好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澄潭镇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证实,梁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梁女士的儿子分别在4月4日购买了一只价值599元的手机和一个手机号码,4月9日又购买了一只价值999元的手机和一个手机号码。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梁女士的儿子年龄只有15岁,适当买一些生活学习用品是可以的,但背着家长花1000多元去买手机,显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围,属于“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因此,其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商家应该退货。
考虑到手机已拆封使用,并且下载了一些程序,且手机包装盒等相关物品缺失,实际价值已有一定损失,经消协人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价值599的手机梁女士自己使用,价值999的手机扣除一定的折旧费后退给商家,商家退还700元现金给梁女士,两个移动号码归梁女士所有。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