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曾在上虞打工、如今回到老家江西的邓先生,发现他的惠普笔记本电脑突然开不了机。这台笔记本电脑是去年4月他在上虞打工时,在一家大型电器公司所购。笔记本用了一年多就坏了,让邓先生颇为懊恼。幸亏,电脑三包整机期限为2年,且惠普笔记本是全国联保的,邓先生找到当地惠普维修点。然而,维修人员却告知:电脑型号和发票上写的型号不一致,不能保修。
邓先生遂致电上虞那家电器公司,该公司承认,电脑型号与发票标注的型号不一致是当时营业员失误造成的。邓先生要求重新开具发票,但遭到拒绝。
与电器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邓先生向上虞工商局申诉。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电脑型号与发票标注的型号不一致,虽是营业员失误造成的,但经销商有义务将邓先生的电脑纳入保修。”上虞百官工商所负责人称,经他们多次调解,该电器公司仍拒绝履职。
“工商部门在受理和解决消费纠纷时,一般采取调解的方式,但调解结果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虞市工商局相关人员表示,在相关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今年6月底,上虞市出台了全省首个《关于处理消费申诉案件中实施行政决定的程序规定》。根据《规定》,对于确属经营者的责任,而经营者又不愿及时履行应尽义务的消费纠纷,工商部门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运用“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职能,快速高效地解决消费纠纷。
根据这一规定,上虞百官工商所对这起纠纷作出了上述行政决定。“在消费申诉纠纷中开出行政决定单,将提升消费维权的执法刚性。”上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