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罗某在宁乡县白马桥乡租住屋内加工制作卤菜的过程中,为保鲜防腐在卤水中加入了亚硝酸钠,且不顾亚硝酸钠的用量标准,而是“凭感觉”进行剂量投放,然后在外摆摊出售。因5月17日及18日均没有将制作好的卤菜卖完,罗某便将剩余的卤菜放在冰箱里保存。到了5月19日上午,罗某为了防止所剩卤菜变质,再次加放亚硝酸钠重新制作。
5月19日下午5时许,罗某在白马桥乡白马大道附近摆摊,卖了7.5元卤菜给附近的一名主妇,结果该主妇5岁的孩子钟某在食用后一个多小时发生食物中毒,经医院抢救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了解,亚硝酸钠是一种有保鲜增色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当前食品加工行业尤其是卤制品加工中使用亚硝酸钠作为食品保鲜添加剂较为普遍,国家对其用量有严格的限制标准,如果超量使用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患,因此绝对不能随意添加,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摘自《长沙晚报》/李广军邓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