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给业主尹华的新房并非合同约定的那一套,不仅房号不对,面积还严重缩水。尹华将开发商告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向其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责任。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该案,开发商除按合同条款赔偿房屋面积误差外,还另因房屋位置变更赔偿尹华15万余元。
2013年5月,尹华与重庆富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为A6幢7-2号一套,双方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户型、坐落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然而,由于富申公司的疏忽,导致该房预售勘测的图纸与规划时的图纸不一致,造成实际建成的房屋与双方合同签订所购买房屋的楼层结构发生了变化。开发商向尹华交付的房屋现在编号为A6幢7-5号,而尹华与开发商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却已被卖给了另外的业主。
尹华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到江北区人民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与开发商在该位置上实际建成的房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开发商已无法履行交付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在此情形下,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法院向尹华释明后,尹华坚持要开发商交付合同约定房屋,法院只能根据尹华的诉讼请求范围裁判,对其请求未予支持。
尹华不服,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但仅仅简单地维持一审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尹华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纠纷,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控制交易风险。通过二审法院多次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诉讼风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由开发商向尹华另行交付该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尹华因房屋位置变更的赔偿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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