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卡没能在规定期限内消费完,商家往往会以超出消费期限为由拒绝继续使用。最近,柯桥区的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
今年初,杨女士在柯桥万达广场内的一家儿童乐园花280元办理了一张10次/半年的消费卡。至今年7月份,杨女士陆陆续续带女儿去儿童乐园消费了6次。当杨女士于8月初到该游乐场所消费时,服务员坚持认为杨女士的消费卡已经过期,不给继续消费,如若要继续消费,必须按乐园的规定充钱激活后才能使用。
“这分明是商家的霸王条款,难道我充的钱商家就这样侵吞了?”杨女士见与商家协商不成,遂拨打了12315热线寻求帮助。
接诉后,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又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该商家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故对杨女士的诉求予以支持。
最终,在工作人员调解下,儿童乐园同意杨女士正常使用剩余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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