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五水共治”有力推进,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成为全社会关注焦点。昨天,越城区法院通报近两年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有关情况。从通报情况看,水体污染案高发,司法部门均适用较重刑罚,以增加违法成本。
两年内,越城区范围共有19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最近的一起是李某、赵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2013年11月份,李某、赵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租用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谢墅村官山岙横滨岭的部分厂房,无照经营无名电镀厂,并约定获利五五分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厂房车间下水道排出,直至2014年1月10日被查处。在这期间,赵某于2014年1月3日协议退出电镀厂。经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并经浙江省环保厅书面认定,电镀车间排放口的电镀废水总铬含量为608mg/L,六价铬含量为361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分别达608倍和1805倍。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赵某两人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他们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从审理的案件情况看,这两年“水体污染”在绍兴地区环境犯罪案件中占比较高。一类是废水排放,直接污染水体,表现在一些企业经营业主非法排放危险废物和超标重金属废水。另一类是倾倒印染污泥,间接导致水体污染。
法官表示,污染环境案件往往犯罪性质恶劣,手段隐蔽,外来流动人口成为犯罪的高发群体。
“污染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严重。”法院有关人士说,几起案件中排放的污水所含污染物均超出国家标准,最高甚至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805倍,导致严重污染环境。
为了惩治犯罪,法院审判中适用相对较重的财产刑。被判刑的19人中,平均被判处罚金2.5万元,最高的罚金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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