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绍兴市纪委、绍兴市委组织部发出《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对党员干部提出“六不准”,以更好地规范全市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行为。
《通知》规定,党员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组织、从事、参与民间违规借贷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单位)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单位)出借资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违规借贷及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护;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2015年1月底前,组织党员干部根据上述“六不准”要求,开展一次排查摸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对虽未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但参与民间借贷且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个人要如实填报并提出整改自纠的措施,严格清理。
在此基础上,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党员干部在2015年2月中旬前,就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零报告”,并抄告纪检监察机关。
对党员干部违反“六不准”的相关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领导干部以及纪检、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干部违反“六不准”行为的从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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