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即使最冷的冬天,依然有一缕阳光会带来暖意。”时值寒冷的冬天,唐女士一家六口老小终于从法院拿到了一份温暖的民事判决书。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判令用人单位赔偿职工的家人各类损失65万余元。让唐女士全家在万念俱灰的悲伤中重拾生活的信心。
事故发生在2013年8月6日,这一天,43岁的阿祥(化名),这位来自贵州毕节市燕子口镇新光村的农民,在市区某针纺公司从事摇粒工工作时突感头昏,拨打急救电话后被送至绍兴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症中暑,呼吸停止,抢救半小时后死亡。家中的顶梁柱遭遇突如其来的意外身故,比阿祥小一岁的妻子唐女士悲痛欲绝几近崩溃,大半年来才慢慢调整到相对平静的心情。
2014年7月23日,唐女士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认为阿祥当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认定为工伤。而针纺公司认为阿祥并非其公司职工,其并非构成工伤,拒绝支付赔偿款。愤怒的唐女士一家六口老小在律师的帮助下,于2014年11月7日一纸诉状将针纺公司诉至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针纺公司支付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以及供养家属抚恤金合计94万余元。
法院认为,阿祥系针纺公司职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阿祥所受伤害为工伤,针纺公司应当依法支付阿祥的工伤保险待遇。阿祥上有年已65岁的父亲和68岁的母亲,下有三个儿子分别还只有19岁、17岁、15岁,其中两个儿子尚未成年。阿祥年迈的父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均系农业户口,日常都需要依靠阿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针纺公司支付其妻子唐女士、其父母亲、其三个儿子关于阿祥的丧葬费补助费20210.5元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491300元以及支付家属抚恤金给其父亲64629元、给其母亲45591元、给其俩儿子12024元和21543元,针纺公司合计支付阿祥的家人655297.5元。
法官提醒,只要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职工在工作中遇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全部医疗等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等则由企业全部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务必要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对职工有劳动保护的义务,保障职工上班时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广大职工在上班工作时也一定要做好自身的劳动防护工作,以避免或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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