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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收到通知书 称被“炒鱿鱼”
这份“通知书”究竟能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2015年03月09日 09:08

  在一家企业上班时突然收到公司老板发来的“通知书”,内容是“你已经被‘炒鱿鱼’了”,而且员工还签了字。对于这样一份“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合同究竟算不算正式解除?昨天,记者从越城区法院了解到,企业在用工中每一道程序一定要做到规范,包括签订或解除用工合同。

  员工收到被“炒鱿鱼”通知书

  叶某原本是越城区昌安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1999年7月进入公司。2011年3月,叶某还和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在2013年11月份,叶某收到公司发来的一份“解除通知书”。原来,该公司经全体董事表决取消了一些岗位,其中就包括叶某所在的岗位。表决同时通过决议,同意解聘相关岗位人员的职位。因此,在叶某收到的通知书上载明:由于公司组织架构的调整,2013年11月8日公司董事会经过讨论,确定取消你所任职的岗位。由于公司未能与你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公司又没有其他合适的岗位提供给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于2013年11月29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将于2013年12月5日前依法支付你下列款项……通知书上同时列明了尚需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等。

  当年11月29日,经过工作交接后,叶某离职。但此后叶某觉得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被裁决驳回。去年,他又向越城区法院状告了这家企业,要求对方支付8万余元赔偿金。

  庭审中,绍兴这家建筑公司有关人员认为,由于叶某原先从事的岗位不存在了,公司将取消岗位的“通知”告知了叶某,而且叶某也在解除“通知书”上签了字,应该说劳动合同解除是双向协商一致所取得的。“通知书”上同时写明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说明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没有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叶某也办理了离职交接,这进一步证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因此,建筑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通知书”算不算解除协议?

  那么,这份“通知书”究竟算不算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

  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通知书”的性质认定,从形式上看该公司只是将解除的事项向叶某予以告知,并非双方的解除协议书。而从具体内容看,“通知书”虽然载明了解除的原因、时间及款项支付等内容,但未有解除协议书通常写有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类似表述,因此无法反映解除决定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法院认为,叶某在“通知书”上签名只能证明其收到了通知书,不能证明其有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所以,“通知书”不能等同于解除协议。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董事会讨论叶某岗位被取消,该证据尚不足以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叶某提出的赔偿金要求予以支持。经过综合折抵后,法院最终判令建筑公司因违法解除合同,应该支付叶某赔偿金7.9万余元。

  越城区有关法官表示,法律有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赔偿金。有关法官提醒,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与员工的沟通和协商,即与劳动者要先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只有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天天商报     作者: 记者 汤桂平     编辑: 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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