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试点食品安全责任险”细则,30万元以内案件3个工作日内赔款
记者昨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近日下发《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在全省范围内试行食品安全责任险,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等都可投保,如果发生食物中毒等事件可在最短时间内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细则》规定,凡在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许可证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均可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品经营类企业则为参保重点对象。
因食品生产经营销售企业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提出赔偿,保险公司经调查确认后负责赔偿,同时要求保险公司24小时受理报案,30万元以内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我省还将把是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管理指标体系,并作为企业分级管理措施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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