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小韩骑电动自行车不慎碰撞竖放在道路上的梯子,梯子上整修雨篷的男士钟先生摔落致残。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钟先生一纸诉状把小韩告上法庭。近日,越城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有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小韩和钟先生都是绍兴市区人,2013年8月23日7时55分左右,小韩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途经越城区米行后街附近时,与竖放在道路上的铝合金梯子发生碰撞,造成正在梯子上整修雨篷的钟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钟先生构成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钟先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之后小韩陪钟先生一同到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小韩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先生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过错之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核实,钟先生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60499.58元,由小韩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96299.75元,并根据钟先生实际伤情,由小韩赔偿给钟先生精神抚慰金2000元,小韩已为钟先生支付医疗费2000元。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小韩赔偿给钟先生9629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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