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街夜市路边摊位取消租摊人要求摊主退还摊位费余款
2015年05月28日 09:25

  满怀信心准备摆摊经营小百货赚点辛苦钱,不料因政府整治交通拥堵而取消了路边摊,小张只能收摊离场。事后,她想向原摊主退还因租期未满所余下的摊位费,但原摊主却玩起了“失联”。无奈,小张一纸诉状向法院求助。租摊人是否可向摊主退还租摊位余款?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这起摊位租赁纠纷案。

  小张和小骆系摊位租赁与被租赁合同关系。2014年5月12日,小张向小骆租赁东街夜市60号小百货摊位一个,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从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1日止,租金为每月2300元,仓库每月200元,押金1000元,合计31000元。2014年6月30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为加强城市管理,顺畅越城区东街交通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决定对东街夜市路边摊位进行整治,自2014年11月1日取消东街路边摊位,提供金时代广场室内租赁经营商铺位。自此,小张再也不能继续在东街路边摊位经营小百货生意了。

  法庭上,小张说已向小骆交付30000元租金及1000元押金,其向小骆实际租用摊位时间仅5个月19天,所用租金13815元,剩余16185元摊位费及1000元押金,合计17185元小骆应退还给她。可小骆夫妻手机双双关机致无法联系协商。小张诉求法院判令小骆立即归还其摊位租金16185元以及押金1000元。然而,小骆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法院认为,小张和小骆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有效。因绍兴市人民政府对东街夜市进行整治,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取消东街路边摊位。小骆曾在租赁协议中写明:如摊位因政策问题取消,摊主将退还租摊人余下摊位费。由此,小张解除与小骆的租赁合同关系,要求小骆返还已交付租金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小张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已向小骆交付20000元租金,根据小张实际租赁期限,小骆尚应归还小张租金6185元。而小张主张其已向小骆交付30000元租金及1000元押金,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小骆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法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小骆应返还给小张租金6185元。

  法官提醒,司法讲求的是事实和法律,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已所要主张的事实有义务向法院提交证据,空口无凭和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以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大家在经济活动中应注意保留尽可能完整的相关凭据,以便发生状况时用证据来证明客观事实,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来源:绍兴日报    作者:     编辑: 王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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