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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两吃货为满足口腹之欲 用“三钠”盗窃家犬
2015年06月01日 12:09

  浙江在线绍兴61日讯(记者 傅菊妹 通讯员 求金霞)先用含有氰化物的剧毒药物毒死土狗,然后肆无忌惮地分而食之,两男子为自己的贪吃付出了沉重代价。日前,新昌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偷狗案件,被告人石某、庞某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俗语有“寒冬至,狗肉肥”一说,意为寒冬正是吃狗肉的好时节。狗肉一直是冬令进补的佳品。庞某和石某两人对冬季进补狗肉也是情有独钟,可又不想花钱买,就合计出了盗狗而食的主意。一辆车、一只蛇皮袋,几根绑着“三钠”的鸡骨头,就是这几样简单的工具,两人趁着做广告牌收工回城的间隙在沿途村庄盗取土狗。

  据44岁的庞某交代,他之所以去偷狗,就是因为想吃。“以前听过也看到过猎狗的方法,于是在一个流动摊贩上购买了几颗俗称“三钠”的含有氰化物的剧毒药骗,再将药片绑在鸡骨头上。”石某说,吃了绑有“三钠”鸡骨头的狗,快一点30秒,慢一点一分钟不到就倒地不起了,基本上活不了。

  据悉,庞某一人在2014年8月和10月毒杀并盗狗2只,又于2014年11月中旬起和石某两人相互配合,先后在新昌县回山镇、小将镇、双彩乡、儒岙镇等多个地点作案,共计毒杀并盗窃土狗5只。经评估,所被毒杀盗取的7只狗共计价值2355元。

  2015年2月3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七星街道某棋牌室内抓获石某,同日上午11时许,石某假装有事打电话约庞某到指定地点见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庞某。

  新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石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盗窃计人民币18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某在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有盗窃的犯罪前科,被告人庞某有盗窃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浙江在线绍兴     作者: 记者 傅菊妹 通讯员 求金霞     编辑: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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