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鸭子的陈某生意做得风生水起。短短数月,他卖出了近2000只鸭子,获利近70000余元。如此暴利,皆因他用了有害身体的添加剂。
近日,站在诸暨市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的他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1年1月,53岁的陈某在诸暨枫桥农贸市场租了个摊位卖杀白鸭。数月后,陈某发现自己每天只能卖出几只鸭,而隔壁摊主的生意红火,觉得很奇怪。经暗中了解,陈某得知隔壁摊主的鸭子来源渠道和自己是一样的,但“卖相”好很多,觉得有猫腻。
陈某偷偷来到进货的杀鸭工厂,发现杀鸭师傅用一些黄粉和红粉的混合剂浸泡杀好的鸭子,使浸泡后的鸭表皮看起来有点黄,里面的肉很嫩,让顾客感觉这些鸭子饲养时间较长,吃得放心。陈某看到隔壁摊主卖的就是这种鸭。
了解“秘方”后,陈某辗转买来黄粉和红粉,在出租房内以一定比例调和,搅拌后等水变黄,将杀好的鸭子放在里面浸泡几分钟,再以45元一只的价格售卖。如此一来,陈某平均每天能卖出30多只鸭。
去年10月,陈某的违法行为被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至此,他共卖出添加黄粉和红粉的鸭子近2000只,获利近70000余元。
据了解,陈某所用的黄粉和红粉是一种叫柠檬黄的添加剂,禁止用在肉类食品上。
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明知柠檬黄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在杀白鸭中违法添加,非法获利。最终,陈某因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获刑8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40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为严惩此类犯罪,诸暨法院使用“缓刑禁止令”,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从事售卖含有添加剂的有毒有害生禽等相关活动。这也是该法院首次使用缓刑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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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禁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依法要求罪犯在管制、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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