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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大妈九华山旅游9级伤残 与旅游汽车公司对簿公堂
2015年08月01日 09:44

  浙江在线绍兴8月1日讯(通讯员 陈美珍)六旬大妈高高兴兴去九华山旅游,没想到所乘旅游车会如此颠簸,以致造成其胸椎压缩性骨折,被迫立即中止旅游,没到风景区却被先送进了医院。痛苦不堪的王大妈愤然将旅游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越城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3年7月25日,王大妈乘坐绍兴市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大客车去九华山旅游,在途中因汽车颠簸严重,造成其腰部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造成胸12椎压缩性骨折等多处伤情,并进行了手术。后经司法鉴定,王大妈构成9级伤残。王大妈认为乘坐旅游汽车公司的大客车,旅游汽车公司应当对其安全、健康负责。现王大妈诉至法院,要求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64312.1元。

  法庭上,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辩称:王大妈的伤残鉴定有异议,根据鉴定结论引用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1.2及《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第五项规定,王大妈的人身伤害由交通事故所致,不应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还认为王大妈主张的医疗费中应扣除伙食费、无关用药;并对王大妈主张的误工费有异议,认为王大妈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误工损失。

  法院查实,2013年7月25日,王大妈乘坐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这辆大客车颠簸严重,造成王大妈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大妈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64天。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垫付20000元。出院后,王大妈委托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伤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王大妈因本次事故构成人体损伤残疾程度九级伤残;建议伤后休息期限为200天、护理期限16周、营养期限12周。

  庭审中,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对王大妈的伤残等级、本次事故与其伤情的参与度、伤后所需护理时间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内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王大妈因事故致残疾程度为九级,此损伤系本次事故直接所致;建议伤后护理期限为120天。经法院核定,王大妈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61106.98元(已扣除伙食费217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营养费2520元、护理费13658.4元、误工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45414.8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42720.18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王大妈乘坐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旅游车辆时,因车辆严重颠簸造成受伤,为此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大妈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应扣除伙食费部分,其余均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误工费,王大妈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从事一定的劳动并有部分收入,法院酌情确定每日40元的误工损失,对王大妈主张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因王大妈评残时已满62周岁,根据王大妈伤残情况,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法院酌情予以调整。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给王大妈各项损失242720.18元,因绍兴市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已垫付20000元,故尚应支付给王大妈222720.18元。

来源: 浙江在线绍兴     作者:     编辑: 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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