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相邻权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需支付原告补偿款15万元及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上虞某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的百安广场项目与原告上虞某公司相邻。2013年初,被告项目开始建设后,原告发现自己的厂房墙壁多处出现较大裂缝,危及财产和人身安全,原告认为厂房受损与被告开发项目的基础建设有关,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
为解决双方纠纷,2013年6月7日,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经共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补偿原告30万元,以上补偿款于2013年7月底前付清50%,2013年8月底前余款全部付清。款付清后,原告承诺不再向被告提出其他补偿要求,修复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原告负担。
此后,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原告支付15万元,而余下的15万元迟迟没付。
今年5月26日,原告据此向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补偿款15万元和相关利息。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就本案纠纷早在2013年6月7日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一致,被告理应按照协调会议纪要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15万元补偿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下的补偿款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15万元,并支付以15万元为本,自2013年9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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