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期房时,不少购房者都会遇到交房时的现房,跟之前的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这些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涉及到自行车位的也有很多。昨天,记者从柯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自行车位面积不足引起的纠纷。面对购房者的质疑,开放商的回答是,缺失面积是因计入了公摊面积,但这一说法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2011年10月1日,柯桥区的俞某购买了福全镇上骏浩华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同时购买了一个地下自行车位。俞某跟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车位面积为12.11平方米,总价2.6万元。然而在车位交付的时候,俞某发现该车位面积只有5.1平方米。经过俞某的多次交涉,开发商只同意退还俞某2.7平方米的车位差价,这样处理自然让俞某很不满意。于是,俞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俞某认为,他购买的自行车位面积严重缩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为此,俞某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自行车车位面积不足部分的差价,共3.08万元。
对此,骏浩华庭的开发商表示,地下自行车车位是分摊转为地下室功能区而建造的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俞某购买的12.11平方米是建筑面积而非套内面积,缺少的7.1平方米属于公摊面积。
那么,开发商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
在双方争辩过程中,一个事实摆在了大家面前。原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该地下自行车位兼有人防工程功能,如因国家人防需要需使用该地下自行车位的,俞某必须无条件让出,供免费使用。这能否支持开发商的说法?在审理中,法官明确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法官在判决中认为,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共建筑面积。这起案件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讼争自行车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双方明确约定该地下自行车车位使用权面积为12.11平方米,开发商认为这是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已经构成了违约。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当返还不足部分的价款。对于俞某要求的双倍返还差价,法官认为,地下自行车车位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双倍返还差价的原则。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测量的自行车车位面积,一审判决开发商返还俞某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差价13904元。
记者了解到,该小区因自行车车位面积不足引起的诉讼纠纷并不止这一起,最终这些购买者都胜诉。法官说,现实生活中,很多购房者在买房时都会遇到交房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在合同约定时,将各项条款约定清楚,这样,即便之后发生纠纷,胜诉的把握也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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