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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新昌提起公诉的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9-04-03 10:27:12 来源:浙江在线 黄锦锦 陶东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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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下午,由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等3人诈骗案经新昌县人民法院庭审后作出一审判决。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经商量,由陈某某、吕某甲找到被害人王某甲,虚构吕某乙有还款能力等事实,安排他人两次借款给王某甲共45万元,再由王某甲借款给吕某乙,陈某某、吕某甲再收回借款,吕某乙从中获得好处费3万元。之后,陈某某、吕某甲以暴力、威胁方式逼迫王某甲还债,王某甲及其家属共被骗27.18万元。

  同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采取相同的方式以提供资金帮另一被害人王某乙赚钱为由,安排王某甲等人多次向其借款共计40万元,以上资金由陈某某、吕某甲收回,王某乙为抵除从被告人处的借款被骗转让房产一套。经评估,该房产价值45.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吕某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团伙犯罪。

  经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分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五万元和三万元。

标签:吕某;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告人;借款;诈骗案;庭审;公诉;被害人 编辑: 孙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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