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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购房意向算违约吗?

  在经济消费领域遇到法律问题怎么办?

  王先生:我看中中介公司介绍的一套房屋,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一份,合同文本约定为一式五份,我执一份,中介公司四份。等卖方签字后,我的这一份自然废止,以卖方签字的文本为准,中介公司再给我一份。同日,我向中介公司支付了意向金3000元人民币。过了很长的一段时间,中介公司没有给我正式合同文本,也没有任何消息,我通知中介公司解除购房意向合同。中介公司称购房意向合同卖方已经签字,如我不要房屋的话,要承担违约责任。中介公司的意见对吗?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购房意向合同是为了准备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除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外,其本身不具有买卖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解除意向合同或者不再履行意向合同,解除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意向合同具备了合同的基本条款,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购房意向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就王先生咨询的问题,由于王先生没有收到过由卖方签署的合同文本,合同的承诺过程尚未完成,这份购房意向合同依法尚未成立,对王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王先生通知中介公司“解除”购房意向合同,不是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相反,中介公司应当返还王先生的意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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