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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于7月1日开始实施

  本报讯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组织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了解到,与以往不同的是,《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将成为房屋产权的真正“身份证”。

  据了解,《房屋登记办法》所指的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由总则、一般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六章98条组成。其中,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内容涉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等部分。

  绍兴市房管处相关负责人指出,《房屋登记办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合理合法化的调整。《房屋登记办法》严格按照《物权法》的相关精神和内容,对房屋登记规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相比过去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房屋登记办法》施行后,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的,不再发放《房屋共有权证》,房屋登记机构向共有人分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此外,《房屋登记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房屋登记办法》办理房屋登记分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五个步骤。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居民,可携带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此外,必须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对于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申请登记的房屋如符合上述七类情形中的任何一项,房屋登记机构将对房屋不予登记。

  记者了解到,《房屋登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房屋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登记簿就是电子房产证,使用登记簿管理后,即使房产证丢了也无大碍,房屋登记簿在电脑里存有记录。房屋登记簿不需市民办理,登记机关在进行房屋登记的同时,就建立了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对于老房子而言,有关部门将根据老房子以往的信息登记建立房屋登记簿,如果住户的房产有变更,居民可以到房产部门再次申请,按照准确的信息建立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将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拥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将重新编号。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真正“身份证”。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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