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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法律问题

  在目前的物业管理行业中,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的产权人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双方矛盾激化的突出表现就是产权人对物业管理费的柜交。拒交管理费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收费标准不规范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角度上讲,收不上物业管理费已成为物业管理公司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物业管理费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生存问题,目前一些物业管理公司由于收不上物业管理费正处于年年亏损的状态。而上述《办法》并没有触及这方面的问题。此外,该《办法》仅对普通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了规定,对于中高档商品房及别墅的物业管理收费未加规定。使在这类小区在物业管理收费上存在的大量问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当然,物业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一般也不会无故拒交物业管理费,拒交的原因往往是由于物业管理的某些缺陷或与物业有关的某些问题,如可能是因为在物业的建造阶段发生的问题,使产权人以柜交物业管理费来求得平衡,本来应与发展商交涉的事,产权入却指向了物业管理公司。产权人这种将发展商与物业管理人的混淆作法与我国目前许多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实为发展商的下属公司的不规范操作有关。鉴于此,有关立法就不仅应规范物业管理的价格水平,还应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物业管理公司与各方的关系、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以保护物业管理人、物业产权入或使用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就普通及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收费及拒交的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物业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否认物业管理合同的公平性。

  认为物业管理合同不是在公中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这实际上就是否定了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基础,因为物业管理费是以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为依据的。物业管理合同通常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一个标准文本,在物业的产权人签署合同时,很难再有自己意思表达的机会。此种物业管理合同常常带有偏袒物业管理公司一方的特征。目前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会同有的是物业管理公司草拟的,有的是由发展商草拟的,两者均带有倾向物业管理公司的特征,其原因是物业管理公司有的是发展商选的,有的是与发展商有关联的公司,例如下属公司或只弟公司。

  物业管理合同在公平性上确实有一定的缺陷,物业管理合同应该是物业的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的合同,但由于物业的产权人是一个分散的群体,很难达成统一的认识,因此,物业的产权人一方的意见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即由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来代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的产权入选举产生的,产权人在选择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其订立物业管理台同时实际上就意昧着放弃其单独对外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代之以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来代理行使这项权力,当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择也是多数小业主的选择,很难说是每一位小业主的选择。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是一种集合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管理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集体合同的特征。

  对于新建的小区,由于尚无由各小业主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规定由开发企业指定物业管理公司。这样的选挥物业管理公司的操作更容易使小业主认为在此基础上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缺乏公平性,似乎是别人为小业主找了一个管理公司,而小业主已无选择的余地了。实际上,开发企业是物业的第一业主,在交楼时,各小业主的入住需要一个过程,业主自己的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建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对物业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是对各小业主有利的事,所以在全体业主的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暂由开发企业代为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也不乏为一权宜之计。正是由于这个方法缺乏一定的公平性,有关的法律规定才将其限制在一定的期间内,例如,《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开发企业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可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或选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管理,这种管理只能持续到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则将这段时间限制在二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法规规定在业主自己的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仍给予开发企业或开发企业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优先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始入住后二年后,管委会应依本条例规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原开发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管理。1995年《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最后一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管委会应优先选聘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用法律的方法代替合同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不可取的,如果原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什么不妥之处,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不会自寻烦恼另选他人,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保护了可能不称职的原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在售房时对物业管理费未事先言明,

(责编: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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