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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增持不超2%可先斩后奏

  

  根据《证券法》和《办法》有关规定,上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限制短线交易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于存在违反前述规定的违规增持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作出不予豁免的决定,责令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这其实是把审批的条件公布了,这样有利于提前操作、事后申请。”上述人士认为。

  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行为,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大多采取严格而富有弹性的监管措施。如,中国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定,持有公司30%但不超过50%股份的股东,可在二级市场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大股东这种增持行为不必负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实践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常常会被作为对外部因素或突发因素造成的价格信号混乱状况的应对措施。2002年香港股市低迷时,长江实业(00001.HK)、电讯盈科(00008.HK)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增持股份,向市场发出了积极的信号,并引导价值投资来维护公司的公信力。

  (责编: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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