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绍兴县齐贤镇的蒋先生在村里的副食品小店购买了一箱品牌啤酒。近日的一天中午,蒋先生邀请朋友在家里聚餐,拿出买来的啤酒就喝了起来,可谁料啤酒下肚后不久,蒋先生便出现了上吐下泻的状况。
感觉到事情不妙后,朋友们立即将蒋先生送到镇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医生诊断后认为,蒋先生的症状是食物中毒引起。后经一系列治疗,蒋先生的病情得到好转。回到家后,蒋先生回想起医生的诊疗结果,便仔细查看当时和朋友喝的啤酒,发现啤酒瓶底还有浑浊物,遂认为啤酒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蒋先生约了几个朋友到当初购买啤酒的小店理论。而店家则认为,自己是啤酒经销商,蒋先生的要求应该找啤酒厂商解决。双方僵持不下,蒋先生只好拨打12315热线寻求帮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赶至事发小店,工作人员一边安抚蒋先生,一边做店主的思想工作,要求店主正确对待蒋先生的食物中毒事件,主动承担起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至于跟啤酒厂商的协议,应由店主自行追偿。最后,在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店主积极联系了啤酒厂商绍兴地区总代理。后经多次调解,蒋先生与啤酒厂商达成协议:蒋先生治疗所花费的医药费428.50元、车费34元由啤酒厂方承担,同时,厂方再补偿蒋先生3037.50元,合计3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