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常回家看看》的歌听得让人感动落泪。今年1月,“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8月30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对越城区首例“常回家看看”案(赡养纠纷)作出判决,要求67岁的女儿至少每年两次去探望88岁的老母亲。
今年88岁的胡老太太家住镜湖新区东浦镇,胡老太太老伴陈老伯早年去世,两人育有4个子女。胡老太太在今年7月中旬,向法院递交诉状,将长女和其中一个儿子告上法庭,胡老太太在诉状中称:被告陈某为胡老太太的长女,现年67岁,远嫁浙江衢州几十年。胡老太太今年88岁,风烛残年,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经常发病,4个子女均在外,身边无人照看,需要请人买菜、洗衣、陪护就医。每月收入只有政府发放的130元。作为长女的陈某近4年来,仅在每年年底寄给原告300元(以往每年底寄240元)。
胡老太太还说,长女陈某与其丈夫离开绍兴已40多年,回绍兴仅探亲3次,最后一次也是在10多年前的清明节。2013年农历正月初三,胡老太太的大儿子大陈和小儿子小陈代表胡老太太去衢州要求姐姐陈某回绍兴探望老娘,遭陈某丈夫阻拦,未果。胡老太太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给付原告赡养费21545元、护理费40087元,合计人民币61632元(自2008年起计算至2012年止);被告陈某自2013年起每月按全省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给付原告赡养费,按全省平均工资标准给付原告护理费;被告陈某定期探望原告。
开庭当天,被告陈某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辩称“因为我跟我丈夫都已60多岁,且身体很差,近年来确实很少回家看望原告,赡养费付得也不多,现因身体原因不能出庭,但该承担的赡养费用我同意承担,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也愿意多去看望母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第二被告,即胡老太太的大儿子大陈(今年66岁,家住宁波)在庭审中辩称:除了姐姐陈某外,他们其他3个子女都是在尽赡养义务的,老娘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也是由他们3个子女在支付,只有大姐姐陈某未尽赡养义务,所以原告(胡老太太)真正要起诉的人是姐姐陈某。大陈还说,针对姐姐的答辩意见,他认为姐姐的陈述不是事实,虽然她身体有些病,但还不至于不能回家看望老娘。今年正月,大陈和弟弟小陈去衢州看姐姐,要求她去看望老娘,姐夫坚决不同意,姐姐就来不了绍兴。去年10月,姐姐陈某到宁波来看病,其间都是大陈照顾的,看好病后回衢州途经绍兴时,大陈提出顺路去看一下老娘,又是姐夫坚决不同意。第二被告大陈还说,其实姐姐陈某还是一个比较老实厚道的人,她不来看望老娘的原因都是因为姐夫不同意。
据此,法院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陈某应自2013年9月起每月承担原告胡老太太的赡养费及护理费合计800元,均于每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陈某应至少每年探望原告胡老太太两次。驳回原告胡老太太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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