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后悔权”,消费者消费信心不足,纠纷频仍也会对市场秩序造成冲击。但将“后悔权”绝对化,商家也承载不起。
在三次审议方获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后悔权”的入法广受关注。昨日,全国人大组织了部分专家、电商企业、法规修改参与人员等,集体解读新“消法”。记者就“后悔权”的一个提问,仍引来了各方的观点交锋。
法案已尘埃落定,争议却并未停歇。这并不令人意外,草案审议期间,各方就曾为各自的利益诉求而不断发声。伴随着中国在阶层分化和利益多元化上的特征日益明显,类似的立法游说早已成了常态。“后悔权”在此次“消法”修订中,也曾有过多次修改。直到三次送审,这一条款终于定格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注意,这里所表述的七天“无理由”(而非“无条件”)退货,无疑正是反复博弈后的平衡点。
必须承认,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立法机关很难满足所有相关方的利益诉求。消费者推动“后悔权”入法,是为了买得放心,退得省心。商家反对“后悔权”,是怕卖得烦心,还退得闹心。不排除有欺诈商家,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入局;也不可否认,总有些消费者在不理性消费后却将责任推给无过错的商家。没有“后悔权”,消费者消费信心不足,纠纷频仍也会对市场秩序造成冲击。但将“后悔权”绝对化,商家也承载不起。若遇竞争对手恶意下单,再以“后悔权”主张退货,也不可能会有正常的市场秩序。
如此看来,附条件的“无因退货”不但是妥协的产物,也最具可操作性。有人认为,这一妥协是在保护商家,是对资本的让步,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衷。但逆向思考一下其实不难理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保护商家合法经营并不矛盾,两者反而相辅相成。因为法律总要惩恶扬善。商品质量有问题,这是不诚信经营。由此引发的退货,并不是“无因退货”,而是“有因退货”。对这一违法经营行为,不但“消法”另有规定,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商家也有严格的约束和罚则。比如,修正后的“消法”对知假售假者,就有“假一赔三”的新规。
一方面,应惩罚不良商家、违法商家;另一方面,也应保障诚信商家、守法商家。商品质量没问题、营销方式也没问题,而消费者在冲动之下不理性购物,这种情况之下的“后悔”,理当由冲动的买家来分担责任。让“无因退货”的消费者承担运费,虽然算不上是什么惩罚,但对于遏制不理性购物和不理性退货,却大有裨益。若不然,不理性购物横行,也将在事实上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利益。至于有商家为了广揽客户,而自愿承诺“无条件无因退货”,这并不在法律的禁止之列。商家够自信,那就让它闯吧。法律只规定下线,不突破法律的红线,自有商家的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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