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二:签约之后成“奴隶”经济剥削很严重
2008年年末,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爆出10家演艺公司与艺人签署的不公平合同,在这些艺人合同中“欲与异性交往,应事先和公司商议,然后接受指挥监督”这样的条款赫然在列。过分的条款还包括:交代家庭成员中是否有人负债,是否曾有丑闻;谈恋爱之前需申报备案;所有的私人问题不可隐瞒;个人出国也必须通过经纪公司的批准。
大公司对艺人收入的抽成比例相当高,一般为七三开或八二开,甚至不少艺人在刚出道的几年中根本拿不到钱。韩国女歌手Sara曾透露韩国经纪公司与艺人间的分成问题:“韩国的艺人经纪公司抽佣比例,有的可能达到90%.”如果艺人想跳槽,违约金会高到他们完全没办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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